如果是照搬,那肯定是的,但是视频的长度如果不一样,那就不算,还有就是不要打上,原创这两个水印追问影视作品也算吗?就是影视作品片段
影视作品也算吗?
就是影视作品片段
根据楼主你的描述,我个人认为,首先,第一点,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说在剪辑视频内有可以证实自己的专属标志,例如,水印等等,再就是在剪辑视频内容里有明确的作者信息,并且禁止搬运到其他平台的话,这个也算是侵犯劳动权利,不过因为剪辑视频并非原创,每个人都有观看剪辑的权利,不至于侵犯人身权利,希望以上建议可以带给你一定的帮助,蟹蟹。
追问就是搬运别人剪辑的影视作品,比如电视剧这些,如果在他发布的自媒体上加了原创保护,算侵权吗
你好呀。
根据以下的条例,如果你是第一二条的使用情况,那么就不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追问就是在B站分享电影的精彩部分。并且电影是已经在官方平台发布的。追答
其实,如果没有经过剪辑的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确实是违法的。但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法。
在自媒体上直接“搬运”国内或国外的视频,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有侵权风险时,原则上应当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但一般情况下,不是重大商业上的应用,注意了以下几点,基本不会有大问题:
1、注意原始材料,尤其是视频、图片等来源是否有明确的权利保留,如果有,不应违反。
2、转发同时如实注明来源、作者。发翻译作品也一样。
3、留下联系方式,发现有问题或投诉,立即撤下。
《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12种及8种合理使用范围,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
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在传播视频时切记要对照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扩展资料:
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也越大。要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还需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019年4月,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2分钟短视频获赔50万。4月26日,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全国首例广告短视频侵权案宣判 2分钟视频获赔50
人民网-视频短就不会构成侵权吗?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百度百科-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不可以,不仅会被平台评判为“抄袭搬运”,更是涉及了“侵权”行为。严重情节,会导致账号降权、封号。
目前,自媒体进入了后自媒体时代,强调的是“PGC”,也就是专业生产内容。平台更看重自媒体创作者的专业性,包括自媒体写作技能、自媒体原创能力、自媒体运营能力等。其中,原创能力只目前各大自媒体平台都在主抓的。一般来说,平台对一篇文章或短视频的原创程度是在70%左右,但对于影视类的原创程度,平台要求的范围是50%。也就是说自媒体创作者制作影视类短视频,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内容来源于个人创作。
对于这种情况,影视类目前想突破困境,就必须得做“解说”。解说的步骤一般包括:电影全篇去重、剪辑、解说、配音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解说。所以说,只是单纯的剪辑片段,已经不再适合自媒体平台。最后,给大家一个小建议,自媒体短视频的时间尽量控制在3~5分钟,过长会导致用户无法看完,从而导致你内容跳出率较高,被平台判为内容质量低下,减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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