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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 侵犯肖像权,求关于侵犯肖像权的事例

2020-11-14 00:08明星库

简介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案例2、浙江某集团公司因欣赏方 求关于侵犯肖像权的事例...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浙江某集团公司因欣赏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约期为四年,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合同期内方中信需为该集团公司参与演出广告片两条、拍摄平面广告三次、作现场整体宣传活动十二次,同时可获得代言费港币180万元。双方约定,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版权属集团公司;合约期满,公司必须停止播出广告片及通知其分销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广告及宣传品。合约签订后,方中信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合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然而2008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江苏无锡市崇安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例3、台湾艺人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关颖4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约24万人民币)。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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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明星 侵犯肖像权的问答

侵犯肖像权案例

1.法律上的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未经本人同意及以营利为目的。你的行为如果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是没有侵权的。

2.如果美女不同意你拍摄,那就应该停止,再继续就侵权了。

3.警察的警告不准确。

已结案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原告王曾在景区工作。在此期风景区组织王龙江等员工拍游项目演示照片,王龙江配合拍摄了持枪、射箭的照片。风景区将包括王龙江的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印制成宣传画页随门票发给游客,随后风景区又在景区显要位置设巨型广告牌,将王龙江持枪的照片喷绘在广告牌上。对于风景区的上述行为,王龙江承认知道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风景区将王的照片提供给该市的旅游局,旅游局将这些照片印制成扑克牌作为纪念品发放给游客。王龙江却诉称:风景区和旅游局未经我允许,在巨型广告牌、宣传册、扑克牌中使用了我的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销毁含有我的肖像的广告牌、宣传册和扑克牌,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5千元。

侵犯肖像权

不判刑,我国的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轿盯大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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