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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至,世界三大宗教创始人分别是谁?

2020-11-08 13:54结局

简介手持开合莲花.大势至菩萨的肉髻像红莲花,肉髻上有一宝瓶,内里装着智慧光明,用以济度一切众生。其他一切相好与观世音菩萨正等无异。 世界三大宗教创始人分别是谁?...

手持开合莲花.大势至菩萨的肉髻像红莲花,肉髻上有一宝瓶,内里装着智慧光明,用以济度一切众生。其他一切相好与观世音菩萨正等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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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萨在中间信仰中的影响要远观世音菩萨。大势至菩萨几乎没有单独供奉的。其形象据《量寿经》载,身放紫金色光,法相与装饰皆同于观音菩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大势至菩萨头上的宝冠有定瓶为标志,而观音菩萨头上的宝冠则以一小化佛为标志。作为阿弥陀来迎时的随侍,观音菩萨手拿金莲台,大势至菩萨则合掌。   宗教是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可以归纳为宗教四要素:

  1、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内在因素)

  2、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内在因素)

  3、宗教的行为或活动(外在因素)

  4、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外在因素)

  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这四要素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这四个基本要素在宗教体系中有一定的关系和结构。从逻辑上看,四个要素在宗教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

  1、基础层/核心层:宗教(主要是神道观念)

  2、第二个层次:宗教体验(以神道观念为逻辑前提所产生)

  3、第三个层次:宗教行为(即宗教的崇拜行为,是宗教观念和体验的外在表现)

  4、最外层:宗教体制(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现象最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

  根据宗教四要素,可将宗教定义为: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文化体系。

  各种类型的宗教规定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的要素。但是,宗教并不单纯是一种主观的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文化系统,包含有比神观念更广泛的内容。

  支配着人类生活的外部力量,或具体或不具体,一旦被人们的幻想超人间化、超自然化以后,它就变成了某种神秘或神圣的东西。这种虚幻的宗教观念要想成为信众共同崇拜的对象,就不能始终局限在主观的幻想世界之中,而必须把它表象为信众可以感知和体认的感性物。因此,各种宗教都把其所崇奉的神圣对象客观化为某种具有感性形态的象征系统。例如,原始宗教所崇拜的图腾;天主教把十字架、圣母像等作为上帝的象征和神圣事物,把耶稣基督作为上帝和圣灵的感性象征。

  有了宗教崇拜的偶像或其他象征表现,还必须有宗教象征物的安息之所、供奉之地,以便为信仰者提供宗教活动的场所。例如:寺庙、教堂。这说明宗教的神不仅是信仰者主观的观念,还客观化、社会化了,并进一步体现在宗教信仰者的行为中。这些行为是信仰者用语言和肉体进行的外在活动,是内在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的客观表现,即崇拜活动。各种宗教都通过一定的仪式把这些原为自发而分散的宗教行为规范化、程式化,并附加上神圣的意义。这些行为和活动是规范的、有组织的,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宗教的社会性更具体的表现为宗教组织和制度的建立。在原始社会,宗教信仰和活动把每一个氏族成员凝结在氏族社会的组织当中。在阶级社会,由于多种宗教的同时共存和彼此竞争,以及新兴宗教和教派的不断出现,导致了各种形式的冲突和斗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宗教组织。宗教组织的出现,进一步消除了原始宗教信仰上的自发性,使宗教成为以宗教组织为基础的社会性宗教。为了对外立异和对内认同,宗教组织把本教的基本宗教观念教义化、信条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戒律规范和教会生活制度。这种共同的礼仪行为、共同的教义信条、共同的教会生活制度、共同的戒律规范,强化了宗教的社会性,把广大信仰者纳入共同的组织和体制,规范了他们的信仰和行为,影响以至决定了他们的整个社会生活,这就使宗教在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而宗教的教义、信条、行为规范、礼仪规定等常通过文化、艺术、哲学、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铸型信仰者的信念和灵魂,更规定他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

  [参考书目]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2004年5月重印),第74页至79页。

一:三大宗教的创始

1、佛教的创立者牟尼,伊斯兰教的创立穆罕,基督教的创立者是耶稣。

2、佛教的创立者释迦牟尼(佛陀),是古代中印度迦毗罗卫国的释迦族人,他存在于西元前第一个千年的中期。此时商品贸易的繁荣促使了刹帝利阶层的崛起,构成阻碍的传统婆罗门教权威地位被削弱,思想界活跃着包括佛教在内的沙门思潮。

3、穆罕默德(阿拉伯语:محمّد‎,拉丁语:Muḥammad;约570年-632年6月8日),全名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穆塔利·本·哈希姆(Abu al-Qasim Muhammad Ibn Abd Allah Ibn Abd al-Muttalib Ibn Hashim 含意为:受到善良人们高度赞扬的真主的使者和先知)。政治家、宗教领袖,穆斯林认可的伊斯兰先知,广大穆斯林认为他是安拉派遣人类的最后一位使者。伊斯兰教教徒之间俗称“穆圣”。

4、耶稣(约公元前4年—约公元30年),是基督宗教里的核心人物,基督宗教认为他是《旧约圣经》中所预言的弥赛亚(救世主,基督),并且是三位一体中圣子的位格,常被称为“拿撒勒人耶稣”。根据《圣经》记载,耶稣出生于伯利恒 (巴勒斯坦中部),三十岁左右开始传道,三十三岁时在总督本丢彼拉多执政时受难、为了全人类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复活、并向门徒显现四十天后升天,坐在全能天父的右边,他必要在世界穷尽的审判之日在光荣中降来,建立荣耀的天国,给「善」带来最后的胜利。

二、三大宗教的介绍

1、伊斯兰教是世界性的宗教之一,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中国旧称大食法、大食教、天方教、清真教、回回教、回教、回回教门等。截止到2009年底,世界人口约68亿人口中,穆斯林总人数是15.7亿, 分布在204个国家和地区,占全世界的23%。

2、佛教距今已有两千五百多年,是由古印度迦毗罗卫国(今尼泊尔境内)王子乔达摩·悉达多所创(参考佛诞)。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佛教起源于印度,而印度事实上也在努力塑造“佛教圣地”形象。

佛教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意思是“觉者”。佛又称如来、应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天人师、世尊。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佛教信徒修习佛教的目的即在于依照悉达多所悟到修行方法,发现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终超越生死和苦、断尽一切烦恼,得到究竟解脱。

3、基督教是对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各教派统称,亦称基督宗教。公元1世纪,发源于罗马的巴勒斯坦省(今日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和约旦地区)。它建立的根基是耶稣基督的诞生、传道、死亡与复活。基督教主要包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三大教派和其他一些较小教派。在中国,因为历史翻译的原因,通常把新教称为基督教,为了说明“基督教”的确切概念,本词条称“新教”为“基督新教”,而不是惯称的“基督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佛教

百度百科-基督教

百度百科-伊斯兰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宗教存在的基础是信仰以要解决问题首先要说信仰是什么干什么用

信仰是人的一念,平常的时候我们叫做意志,例如那些在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雄人物,没有人愿意死,但是他们却去死了,为什么,为了信仰。信仰也可以解释成为一种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他的作用就是作为一种处理日常生活中事物的评判准则。

接下来再说人是不是要有信仰。

既然信仰是一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那么就可以说每个人都有信仰,例如我们现在崇尚科学,所以可以说我们是信仰科学的。

然后再说说宗教。

宗教是什么,归根究底是一种有着同样信仰的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对于一种宗教的信仰其实是对于他的教义的信仰,或者说是认同。这些人认为在他们的理想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能符合宗教教义的约束。

接着说说信仰宗教好不好呢。

其实对于时候信仰宗教或者信仰那个宗教好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已经无需回答了,因为如果你决定信仰某个宗教,也就是说你已经认同了他的教义,或者说你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与那个宗教的教义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你是否信仰这个宗教,你都回在这些方面用这种规则约束自己。

最后说说宗教存在意义。

既然不论是否信仰宗教都回在这些方面用这种规则约束自己。那宗教是不是就没有用了呢?不是的,宗教的作用在于能通过戒律这种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的规则甚至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规则来帮助那些一直不够坚定的人更好的完善他们的信仰,同时也是一种将拥有同样信仰的人聚集起来相互鼓励、相互帮助、相互交流的工具。

宗教是一种主观意识对希望的执着而诞生的一种强大的精神依靠.

  宗教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包括信仰,宗教组织,祭礼,文化(宗教建筑,宗教绘画,宗教音乐)等等方面的内容。一种成功的宗教能够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且对某一时代人类的社会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

  宗教是一种对社群所认知的主宰的崇拜和文化风俗的教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多数宗教是对超自然力量、宇宙创造者和控制者的相信或尊敬,它给人以灵魂并延续至死后的信仰体系。对宗教进行研究的学科是宗教学。

  宗教可以大致分为自发宗教和人为宗教两大类。自发宗教是非常原始的宗教,一般是原始社会时期的宗教。而现代的宗教基本上都是人为宗教。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的确是与很多因素有关,如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精神因素等。但是宗教作为一种在历史上影响时间如此长、影响范围如此广泛、影响人数如此众多的社会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因素在于:自从人类成为一种群体活动的生物,成为具有社会性的群体以来,宗教就是作为具有培养和加强人的社会性作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而成为社会的必需。虽然,世界上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可能有不同的宗教,但是具有培养和加强人的社会性作用是所有成功的宗教的共性。   第一条 为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宗教事务管理,宪法和有关法 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 )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 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 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以及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 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 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 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 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 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 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 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 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 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 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 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 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 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 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 、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 、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 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 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 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 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 物。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 ,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 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 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 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 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 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 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 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 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 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六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宗仰的真正作于揭示人活着义。

如果你去问一个你身边的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你为什么要活着?我担保他答不出来。如果你自己问自己一个这样的问题,然后给自己一个答案,无论你怎么想,想出很多答案,所有的答案加起来,你也不会满意。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你不知道你是哪里来的,也不知道你要到哪里去,你当然也不会知道人活着有什么意义。

只有宗教才能最客观地剖析人的本质,正确解释人的来龙去脉,从人对生命渴求的角度讲解人生的意义,让人充分认识自我,帮助人坦然面对人生顺境逆境,发现人生的乐趣,享受人生的真正快乐。

宗教讲什么呢?宗教是一门人生哲理的基本教育。提供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食粮,揭示人生的真正意义,是人的精神世界最后的支撑。划分人类的最低道德底线和指明人类最高的思想情操的境界。

宗教能帮我们做什么呢?宗教要我们做什么?为什么一定要做?

价值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是完全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这三种教育对人文,社会,民族精神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无宗教信仰的民族容易产生道德沦尚也是这个原因。正确地区分善恶之后,我们就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该做。宗教对人的思想有个硬性要求:诸善皆行,诸恶莫做。没有宗教教育,对于“行善”是可有可无的,是生活中额外的行为。对宗教教育而言,“行善”是一定要做的,就象吃饭一样,是绝不可缺少的日常基本行为。

“一个不信仰神(宗教)的人,是什么样的坏事都能干出来的”,---列夫 托尔斯泰

雷锋不信宗教,他做过很多好事,是个好人。但是他并不知道为什么要那样做,以及那样做他将有何受益,以及受益来自于何方?那个年代的人不在乎这些问题,受过现代文化教育的人常常会思考这种问题。现代的社会教育和人文状况,人们学会了“权衡利弊”,出现雷锋可以算得上是重大奇迹了。

信仰还提供具体的方法教人们如何远离沉沦,如何走向高尚。任何学校教育是做不到的。一个人一不小心做一件坏事,就可以导致他整个人生完全失去意义。(如杀人,贩毒等。)做大坏事是从做小坏事开始慢慢演变而来的,做小坏事是因为没有宗教教育。因为法律只管大坏事,不管小坏事。

“莫以小恶而为之,莫以小善而不为”。

宗教教育是一套完整的心灵,道德教育法则,它管理人的内心活动,帮助人消除恶念(小的和大的犯罪思想),这套法则并非由人所创,而是来自于上天。按上天的法则去生活,必会得到上天的回报。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法则是宗教得以运行的自然源动力,在人类历史中有充分的实践依据,这也是宗教教育在人类历史中经久不衰的原因。我们的学校教育虽然也讲善恶,讲道德,但是其在社会实践中是不可行的,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源动力。比方说老师教我们要做好事,可是我们离开学校正要去做的时候,我们突然会想为什么要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做好事会不会反而受害?带着这么多疑问,我们自然会放弃做好事。学校教育就是这样纸上谈兵,不起作用。原因就是在于它没有源动力。

宗教要求一个人每天除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外,多做善事。对人有多一些爱心,多给人带来快乐。别人也会给你带来快乐。这样,你一天将生活在快乐的付出与快乐的接受当中,你的一天会充满快乐。如果你能这样过好一天,你每天就可以坚持这种良好的心态去生活,这样以后你会天天生活在快乐之中,直到真正的人生最后一刻。这样一来,你就可以获得一个充满快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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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必须是指在宪法、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宗教活具体地讲,正常的宗教应如下几个条件:

(1)宗教活动应该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

(3)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4)合法宗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倡导爱国爱家,做本分的合法公民。

(5)合法宗教应该宣传积极思想,不会宣传反人类反社会的思想。

(6)合法宗教有正规的聚会场所,且从事宗教活动都是光明正大,而非偷偷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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