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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0-11-06 10:07结局

简介小组X一般指罪案心理小组X《罪案心理小组X》是搜狐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联合出北京壹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制的悬疑犯罪网络剧,由周建基、李浩基执导,张超、米露、李晨浩、王润泽等主演。该剧改编自作者摸底牌的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小组X一般指罪案心理小组X

《罪案心理小组X》是搜狐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联合出北京壹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制的悬疑犯罪网络剧,由周建基、李浩基执导,张超、米露、李晨浩、王润泽等主演。

该剧改编自作者摸底牌的大热恐怖悬疑小说《诡案追凶》,讲述了宜庆市公安局犯罪心理四人小组,利用犯罪心理和高智商刑侦手段,破获悬案,探寻真相的故事。

该剧于2018年11月22日在搜狐视频播出

剧情简介

在天才犯罪学教授徐朗的带领下,X小组接连破获了各种匪夷所思的要案。张超所饰演的徐朗是马里兰大学犯罪学博士,专攻犯罪心理。擅长微反应和图像记忆法,有“人体测谎机”和“行走的记录仪”之称。看上去玩世不恭,却有着读取别人内心的特异功能和拆穿谎言强迫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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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林蔚的问答

马秋子,演过电视剧《漂洋过海来看你》里面的陈珊珊 区别:

1、性同: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一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含犯罪行为的。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都构成违法,但是只有在违反刑法时才构成犯罪。

2、概念不同: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犯罪,比违法更严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处罚方法不同:违法的处罚,可以是警告、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证件等。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拘役、管制、徒刑、死刑,可以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作人员职务,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扩展资料: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犯罪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国刑法第10定:“一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也表明了犯罪的阶级属性。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犯罪应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其一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是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2]这一论断精辟地概括了犯罪本质特征的基本内容,它揭示了犯罪概念的阶级性,并以质与量的统一,说明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

  在对于犯罪本质特征的概括和解释上,刑法理论界的认识至今并不完全一致。这直接影响到对于犯罪与刑罚理论的研究,也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定罪与量刑的具体原则。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确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有人坚持主观说,理由是;一种行为对社会的作用如何,只能由统治阶级加以认定,其标准是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人坚持客观说,认为行为本是一种客观事物,其社会作用的客观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有人坚持主客观统一说,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后果与行为人主观意志因素的统一。这些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原因是未能将行为的双重属性综合起来加以分析。

  事实上,同人本身的属性一样,人的行为也同样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行为的自然属性,是指某一行为的具体作用,即指它在客观上会产生什么样的具体结果。例如,生产行为会创造财富,而破坏行为则毁坏财富。行为的社会属性,是指某一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即指它是为社会所需要的还是所反对或禁止的。基于这两种属性的不同内容,我们必须从不同角度出发去考查行为的具体性质,因此而形成了衡量行为性质的两种不同标准,即自然标准和社会标准。

  所谓衡量行为性质的社会标准,就是从行为的社会意义即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去考查行为的性质。具体是指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对于人们行为的社会作用(意义)予以肯定或否定的依据。在阶级社会中,这种标准是由统治阶级所确认,并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这个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即阶级意志性。在剥削制度下一切触犯剥削阶级利益、动摇剥削制度的行为,都被视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侵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一行为,都被视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不同时期统治阶级的需要和认识不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后,国家和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的认识和评价就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虽然归根结底也受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制约,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更主要的是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主观认识。这种认识一旦被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就形成了衡量某些行为社会性质的法律标准。可见,在阶级社会中,对于人的行为性质的社会评价,并不是以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准绳,而是以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归根结底表现为对统治秩序的危害性。这正是犯罪的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在我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危害。它既包括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制度规范和生活规范的危害,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危害。

  所谓衡量行为性质的自然标准,就是从一些具体行为的客观物质作用出发去考查行为的性质,具体的说,是指在社会标准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分析某一行为自然属性的具体内容的依据。这个标准是客观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是人的主观世界的外化,是一种物质现象,属于客观范畴。这种外化虽然受到行为入主观意志的支配和影响,但其客观作用却并不总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相一致的。所以,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如何,只有行为本身的客观属性才决定其自然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真正性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联系,大体上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恶意,行为本身的性质对社会有危害。例如,出于破坏的恶意,实施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出于伤害的恶意,实施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等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相一致的,即行为人具有对社会的主观危险性。

  2.行为人主观上既无危害社会的恶意,也无过失,而行为本身的性质对社会有危害。例如,在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物品误认为自己的被窃物而予以抢夺;某人在紧急危难情况下,见义勇为、舍身救助他人,却因缺乏专门的急救知识而适得其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意外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既无危害社会的恶意,也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有危害。但其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却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不一致的。即行为人没有对社会的主观危险性。

  3.行为人主观上无意识,而行为本身的性质对社会有危害。例如,精神病人或儿童实施的杀人或伤害等危害行为。这些人没有或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主观恶意可言。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也是不能否认的,这种情况下,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无任何联系,行为人也不具有对社会的主观危险性。当然,严格地说这种行为不属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范畴。但广义地说它们仍然是一种行为,在刑法规定中也是这样表述的(见刑法第15条)。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虽有危害社会的恶意,但其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却没有社会危害性。例如,用秘密诅咒的方法去杀人,其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这种行为的客观性质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显然也是不一致的。

  以上分析充分表明,行为的客观性质与行为人主观意志性的联系只能是相对的。当二者之间发生背离时,便会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必然地决定了衡量行为标准的客观性。

  上述两个标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结合而形成了衡量行为性质的完整标准。对于衡量行为性质的社会标准,国家往往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或确认。当统治阶级顺应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并且对这种规律认识比较正确时,这个标准就与客观规律比较接近或一致,就具有更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否则,就具有更多的主观随意性。至于衡量行为性质的自然标准,由于其自身的客观属性,只能以行为物质作用的客观事实来加以确认。它既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左右。这正如统治阶级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取马舍鹿,亦可取鹿舍马,但却无法指鹿为马。

  认识到衡量行为性质的双重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客观,更准确地确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首先以自然标准来确认某一行为所固有的客观属性。然后再以社会标准来分析具有这一属性的行为是否危害社会统治秩序,是否具有统治阶级所确认的社会危害性。这样,就会避免在分析行为性质时,将主客观因素机械地相互割裂,或者笼统地混为一谈。

  (二)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是否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本身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它是某种行为的质的表现,是这种行为所固有的内在规定性。它表明,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会引起危害社会的后果。例如,在任何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都会侵犯公共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往正在使用的铁轨上放置障碍物,则必然会造成列车颠覆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上述行为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在各观上造成的某种危害结果,则与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某人在靶场练习射击时,有人违反规定突然闯入靶场 所谓转化犯,即某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根据《中华人和国刑法》,我国法律的犯罪类型有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 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扩展资料:

刑事犯罪证据的认定: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次,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最后,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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