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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在欧洲中世纪骑士们决斗切磋时,开始的时候要进行行礼吗?

2020-10-29 21:33结局

简介为而决斗,对于19世纪前的欧洲人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国和俄罗斯这样决斗成风的国家,男人们可以因为任何一个微不足道的原因就拔剑相向。据记载,在1588年- 1608年这20年中,仅在巴黎就有800 在欧洲中世纪骑士们决斗切磋时,开始的时候要进行行礼吗?...

为而决斗,对于19世纪前的欧洲人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国和俄罗斯这样决斗成风的国家,男人们可以因为任何一个微不足道的原因就拔剑相向。据记载,在1588年- 1608年这20年中,仅在巴黎就有8000多人在决斗中丧命。我们所熟悉的文学家大仲马、屠格涅夫、托尔斯泰等都曾参加过决斗;美国第7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法国第三共和国总理乔治斯·克列孟梭也是决斗的高手;号称“铁血宰相” 冯·俾斯麦更是把决斗当成家常便饭,在大学期间他就与人决斗过27次!连林肯总统都曾走上过决斗场……

一提到决斗,人们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罗斯诗人普希金的悲剧,或是大仲马小说里的法国贵族们为了哪怕是想象中的一点点冒犯就生死相搏的情节。但事实上,决斗并不是骑士和贵族的专利,也不仅仅是争夺爱情和捍卫名誉的危险游戏。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史上,它还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制度,一种影响深远的文化风尚。这种一听起来就夹杂着骑士味道的、充满阳刚男人气的游戏,肇事的起因不外乎以下三种:

司法决斗:谁胜谁赢官司

所谓司法决斗,是指以决斗来解决法律争端的一种审判方式。

在印欧语系的民族中,这是一种古老的习俗。凯撒就曾说过:日耳曼人用单独斗剑来解决争端。而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也有这样的情节:两个男人为证明自己是美女海伦的主人而在宙斯面前进行决斗,输掉的一方就是撒谎者。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决斗的精神依据:由神来判断是非。

到了中世纪的时候,司法决斗被西欧各国广泛采用。例如,一个人在法官面前控告另一个人犯了某种罪行,而对方坚决不承认,此时法官就会让两人决斗,谁在决斗中获胜就能赢得官司。而输的一方就算侥幸不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时候,如果当事人不服法官的判决,还可以向法官提出决斗,如果赢了就可以推翻判决。因为人们相信:在这种由上帝来裁断的决斗中,正义的一方是不会被打败的。

司法决斗的另一个依据是:在尚武的欧洲人看来,只有怯懦的人才会在决斗中被打败,而怯懦就意味着邪恶。

这种制度当然有其荒谬的一面,但在诬告成风、刑侦手段又极其不发达的中世纪,它的确也是对付诬告的惟一办法。至少比起“热铁取证”“沸水取证”(当事人把手放到热铁上或沸水中,如果没有被烫伤就证明其清白)之类的神判法来,司法决斗更能让人掌握自己的命运。

荣誉决斗:名声和爱情比命价更高

15世纪末,荣誉决斗的风俗开始从意大利流传到欧洲各国,其目的不是辨别是非,而是为了“洗刷”别人对自己的侮辱(有时只不过是出于自己的神经过敏)。

当时,欧洲各国的贵族男子都身佩长剑,随时准备与别人拼个你死我活——无论理由是多么微小或荒谬。因为在他们看来,决斗本身就是富有骑士精神和男子气概的象征。

最初,荣誉决斗时双方并不需要助手,但由于给对方下埋伏等卑鄙事件常有发生,不久后,决斗人必须有助手陪同就成了惯例。但是,助手制度很快就带来了更大的伤亡——为了表明自己没有辜负朋友的信任,双方的助手也开始在决斗中大斗特斗,其拼命程度决不亚于决斗的主角。

女人当然也是引起荣誉决斗的主要原因,不过,这倒并不是出于男人们用比武来赢得异性青睐的动物本能,而是因为骑士精神本身就包含这样的内容:男人应该以生命来捍卫心上人的名誉和尊严。因此,在描写中世纪骑士的小说里,我们经常能看到某位骑士发誓为心爱的贵夫人效劳的情节,这里的“效劳”便意味着:如果有人敢冒犯您,我将立刻和他决斗,不死不休!

政治决斗:政见不和刀剑相向

政治决斗古已有之。古罗马诗人塔西佗说:在日耳曼国家里,当一个国家要加入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时,总是试图让战俘和本国士兵决斗,并通过决斗来裁决战争的胜负。

这些古代的政治决斗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有着严格的规章和程序,观摩者也往往都是政界和宗教界的显赫人士。

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另一种政治决斗开始风行:持不同政见的人为了自己的政治理念而决斗——当口舌说服不了对方的时候,就让枪剑来解决问题吧!到了19世纪,政治决斗甚至成了决斗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许多州长、部长甚至总统都曾参加过这样的决斗。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一次决斗发生在1804年,因为总统大选纷争留下的后遗症,当时的副总统艾伦·伯尔向时任财政部长的汉弥尔顿提出决斗,并在决斗中将汉弥尔顿击毙。这个不幸的消息令美国震惊,一时悼念者如潮,其场面足可与5年前华盛顿逝世时相比。但汉弥尔顿并不是这场政治决斗的唯一牺牲者,副总统伯尔事后被美国人视为“凶手”,政治生命完结之余自暴自弃,三年后便因涉嫌叛国而被通缉,在美国政治史上也算是最倒霉的副总统之一了。

决斗的丧钟与尾声

随着时间推移,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决斗的负面影响,禁止决斗的命令开始一道道发出。

在废除司法决斗方面,教会走在了最前面。历代教皇都多次指出,决斗在本质上违反了非暴力的宗教精神,应该予以禁止。12世纪末,教会发布规定:神职人员即使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是犯罪,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杀人罪处分。

13世纪后,西欧国家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司法决斗从此衰落。不过,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国的最后一次合法决斗发生在 1547年,而英国直到1819年才正式废除司法决斗。

比起司法决斗来,荣誉决斗就更难制止了。

1566年,法国国王查理九世发布了一道严厉的法规:任何参加决斗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但法律似乎无法遏止人们对决斗的热情,在随后的30年里,巴黎依然有上万人死于决斗。甚至连席卷一切的大革命也没能改变决斗的风尚,只是让人们把决斗的起因从荣誉、女人转移到了政治上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尊重生命的现代文明渐渐深入人心,决斗文化的根基——骑士精神——不可挽回地走向没落;而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更让司法决斗成为了荒谬的传说。20世纪之后,虽然酷爱决斗的法国人偶尔还会举行决斗,但往往只是走形式——事先的精心准备足以保障决斗者的生命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纳粹统治时的德国和意大利,荣誉决斗曾再度合法化,当时的德国大学生甚至以在脸上留下伤疤为荣。这是决斗文化最后一次死灰复燃,相对它不乏浪漫精神的过去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可耻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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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更多关于决斗的问答

不接受一方永鄙家族都受辱。老看不起他。

说明:

1限于贵族才有资格决斗民不玩这个;

2、决斗的危险性并不是太高,大多数情况不死人的,只要分出胜负即可,后来还有专用的火枪,里面只有一发子弹,没打重就算了。输的一方并不丢人,只要应战就行。 中世纪司法决斗的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法律,其目的是发现真相、伸义。决斗一般在单个人之间进行,所以有助于防止群殴和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减少流血。当权贵与弱小者决斗时,前者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后者因此有比较公平地赢得官司的机会。

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便让宙斯来决定是谁在撒谎。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决斗的要义:由神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不仅受伤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输掉了,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人热中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英国的司法决斗是在诺曼征服后从西欧大陆引进的,而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的传统。

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付诬告的唯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诉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诉”手段就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庭的上诉法庭,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西欧中世纪的人们对司法决斗的信心不免令今人叹为观止。11世纪初的德国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确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以通过决斗免受处罚。司法决斗在英国出现得很晚,所以在12世纪末,法学家格兰维尔对法官参与决斗的现象还提出质疑。他觉得难以确定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请替身代表自己参加决斗,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战败,法庭原来的判决是否就一定是非正义的。无论如何,司法决斗的有用性取决于人们对其结果的尊重,否则决斗只会变成更野蛮行为的前奏曲。10世纪意大利和普罗旺斯的国王休与托斯卡尼公爵、自己的同母异父兄弟兰伯特交恶,声称后者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兰伯特大怒,要求以决斗证实自己的身世,并在决斗中击败休的替身。问题是,休在此之后不久便派人逮捕了兰伯特,然后刺瞎了他的眼睛。休的表现说明,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决斗在中世纪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红胡子弗雷德里克(1152—1190年)与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公爵狮子亨利矛盾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乱罪审判亨利,但后者指出,按照习惯法他只能在自己的领地上受审。最后在1180年,皇帝的一个亲信贵族站出来说,他愿意以司法决斗的方式证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权力在自己宫廷所在的任何地方审判王公贵族,亨利当然拒绝接受挑战,于是费雷德里克把该贵族所提出的原则确立为一条法律。亨利因为没有参加决斗而被没收领地。司法决斗并不是贵族的特权,老百姓也会自愿或被迫卷入,而且决斗有时成为统治者镇压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1002—1024年)有一次绞死了一大批盗匪小偷,他宣判他们有罪的办法是让他们逐个与骑士决斗。平民在与专业的骑士决斗时当然没有取胜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司法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会当局对决斗历来不以为然。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作者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司法决斗进行尖锐批评。

13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不需要,绝对对骑士来说是一种维护尊严与荣誉的方式。 览 神棍的横现在还有许多人生病不,什符烧的灰,缠水喝下就好了,生找个 大神来蹦跶。西方同样,不过手段更暴力。西医在16-17世纪之前基本没什么医疗概念 ,哪疼 割那,胳膊疼是吧,这胳膊有毒,来我给你 锯一下,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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