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府新区成都区、成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郫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
-下面是更多关于成都购房新政策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