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类型7日情形15日情形:
1、七日内申报:包括居住在不以小时、天租期的租赁房屋和员工宿舍的。
2、十五日内申报:主要指居住在除即时申报、七日内申报房屋,且居住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①、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②、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注意事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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