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不包括3号。
1、《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按、月、年计算期,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3、《民诉法》第七十五条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扩展资料:
关于时间的法律法规:
一、十二小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中,传唤行为人的,不得超过12个小时,但是,如果案情特别复杂、重大,需要对行为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二、二十四小时
1、拘留行为人的,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且在拘留行为人后,24小时内需通知行为人的家属。这样是为了程序正当,避免出现“无缘无故”的消失,引起社会不安。
但是,如果行为人涉嫌罪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其他有碍侦查活动的,不通知行为人家属,这样是因为行为人涉嫌的罪名危害性极强,避免通知家属后出现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出现。如有碍侦查活动的情况消失,需立即通知行为人家属。
2、公安机关对拘留的行为人,应该在24小时内予以讯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该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发放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并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
4、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对于决定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同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需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予以逮捕的,需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5、人民检察院自行受理的案件,行为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被拘留,应该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三、四十八小时
看守所接到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但是律师会见需持正规手续,如会见公函、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等。
四、三天
1、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之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不得超过开庭前三日通知相关人员。
4、若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不是律师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在三日内对不具备律师资格的辩护人进行审查,并且作出书面通知。
5、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宣判后罪犯被交付执行死刑的,应在三日内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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