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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08-2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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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界定的: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来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民法典讨论编纂过程中,学者对民法概念主要是调整对象方面进行了诸多有意义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法和物法的排列次序,以及人格与人格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的关系方面。从词源看“民法”•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古代欧洲的罗马法之juscivile一语沿袭而来,直译过来即为“市民法”。•3世纪初叶,古罗马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界限通过《卡尔卡拉告令》(212年)取消,“juscivile”取得了指称私法的专门用语地位。经过15世纪至18世纪罗马法复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及其革命的洗礼,承载着“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的“市民法”成为了已经与它最初产生时的“市民法”迥异的一个专有名词。•19世纪日本学习欧洲法治,大量译介德国法国法学著作,东西方历史、哲学、文化等诸多差异,使日本学者无从理解“市民的”这一定语的特殊含义,于是把拿破仑民法典(1804年)中的“droitcivil”(市民的法典)简译为“民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清末变法,遂照搬日本沿袭“民法”。日本虽如此翻译,但其基本理论都承认民法是市民的法,即市民法。新中国成立后相当时期内,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更不使用市民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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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所以,劳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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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十四条:“无行为能力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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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