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在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均可办理。
依据《上海市从业人员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区卫生计门应当合理编制年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经费预算,并根据本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求量,依法指定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向社会公布。
体检者如无法提供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扩展资料:
健康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
2、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愿放弃公共服务的体检者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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