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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不当婴伤残 基本案情:2003年2月6日上午,青岛市民

2019-12-02 22:41社会

简介"接生不当婴伤残 基本案情:2003年2月6日上午,青岛市民孙某到青岛某医院医院办理了住院待产手续。当晚7时许,孙某分娩一女婴静静。产后查体发现,静静右上肢活动欠佳,腕部屈曲,考虑产伤,住院 7天。期间,经另外两家医院会诊,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此后,...

"接生不当婴伤残 基本案情:2003年2月6日上午,青岛市民孙某到青岛某医院医院办理了住院待产手续。当晚7时许,孙某分娩一女婴静静。产后查体发现,静静右上肢活动欠佳,腕部屈曲,考虑产伤,住院 7天。期间,经另外两家医院会诊,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孙某抱着静静曾在该市三家大医院治疗过,但效果均不明显。同年3月24日,静静到青岛华山手外科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又在该医院及其他医院接受理疗、推拿、按摩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3049.50元。 鉴定结果: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该医院辩称,静静的损伤,系胎儿过大、不能有效估计体重造成的。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该医院虽采取了有效措施,但仍对静静身体造成损伤后果,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市医学会对此作出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静静对应的伤残等级应为八级。鉴于静静发病期间尚属幼年,本身亦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看护,治病期间更离不开大人的精心呵护,故根据静静病情状况应确认为陪护人员一人,陪护期限一年较为合理,陪护人员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外,静静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应为治疗疾病所花费的费用,该医院应予以赔偿;静静伤残将可能伴随其终生遗憾和伤痛,精神损害应给予抚慰,但赔付标准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交通费可酌情在25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住院补助费依据静静实际住院时间17天,按每日12元予以赔付;后续治疗费有医院出具证明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赔付比例,以2003年政府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8056元赔偿30年,双方责任可按2:8比例分担。医院承担八成责任 共计赔偿13万余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与您分享:#科普一下# #法律小讲堂# #健康解密# #医疗# #医生# #护士# #新生儿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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