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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对夫妻起诉离婚,父母均不要孩子,法院驳回离婚诉讼

2022-06-22 12:07社会

简介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法院最近正好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和其他离婚案件之间有所区别,原告和被告都没有选择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反而大家都选择拒绝抚养孩子。这种现象其实也是比较少见的,在大部分的案件中,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尽快的抚养自己的孩子,这类的情况确实...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法院最近正好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和其他离婚案件之间有所区别,原告和被告都没有选择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反而大家都选择拒绝抚养孩子。这种现象其实也是比较少见的,在大部分的案件中,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尽快的抚养自己的孩子,这类的情况确实有一些罕见。人民法院最终按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所以就认为不予进行离婚诉求。
原告刘伟和徐婷是在打工的时候认识,因为觉得彼此双方比较合适,所以就发展成恋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之后就决定登记结婚。徐婷不远千里来到了青海这座城市,在刚刚结婚的时候,两人之间感情比较稳定,并且还生育了一个孩子。只是很可惜这种日子并没有维持太长的时间,最终就因为家庭琐事以及生活习惯不停的发生争吵,在发生争吵之后,也没有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解决,而是一直用冷战或者分居的方式。
徐婷就选择回到娘家,两人在此时也展开了将近一年的分居生活,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徐婷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还表示自己因为家庭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被告。被告人者表示自己也同样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如果孩子是原告抚养者愿意离婚。青海省的法院则认为,原告要求和被告之间离婚,并且是在符合条件下就可以离婚,但是双方全部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按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所以就决定不准离婚。
离婚诉讼这本身是比较常见的,当然,这也并非是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对于财产安全、子女抚养一系列问题的操作。在针对子女抚养这一方面的处理也同样成为了这一个案件,是不是可以直接离婚的主要关键,如果父母全部都拒绝抚养孩子,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因为父母选择离婚而消除,在离婚之后,如果子女是由父亲或者是母亲抚养,这依然还是双方的子女。在离婚之后,父母本身对于子女就有教育的权利,抚养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其他监护人还有父母也必须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这本身就是在出生事实时就已经形成的一种关系,就必须要去履行义务,而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直都在强调自己的一些客观因素,始终都在不断的推卸责任。那么这种行为早就已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典,更是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这些行为早就已经违背了民法典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可以违反法律,而且尊老爱幼,这本身就是传统的美德,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家庭责任。不可以因为自己个人的原因就选择拒绝抚养子女,在这一个案件中,徐婷考虑到自己有离婚的需求,所以完全无视自己的儿子,以没有能力抚养作为理由拒绝,这确实也让人觉得不敢想象孩子是自己10月怀胎生下来的,为什么会选择拒绝抚养呢?
最让大家不可理解的是,这是一个男孩子有很多的家庭都会有着养儿传宗接代的想法,可是这个父亲居然也不愿意要自己的儿子,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同样是违背当前的原则,和目前的传统美德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一直都会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出现很多争夺抚养权的案例,像这种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真的比较少见,在这一类的离婚诉讼中,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其实都应该从这一次的事件中吸取教训。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会造成更多的伤害,所以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自私,强调一些客观的困难,就选择拒绝承担家庭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双方都应该选择转变思想观念,着重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未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些更好的学习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然后最终的解决目前所存在的矛盾又或者是纠纷,这些才是相当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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