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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警察上班途中心梗病逝,警局认为不是工伤,人社局做出回复

2022-06-11 15:40社会

简介6月7日,雷艳回忆起和丈夫之间的最后一面,也后悔自己当时没有拉住对方。政府是湖北江陵县的管理大队大队长在2025年的12月21日早上,和自己的妻子分手之后就去上班,9个小时之后因为恶性心律失常而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才只有41岁。在发病期间,因为并没有在法...

6月7日,雷艳回忆起和丈夫之间的最后一面,也后悔自己当时没有拉住对方。政府是湖北江陵县的管理大队大队长在2025年的12月21日早上,和自己的妻子分手之后就去上班,9个小时之后因为恶性心律失常而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才只有41岁。在发病期间,因为并没有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内,而且发病的地点并不是在工作岗位,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自己的丈夫是在2020年的12月11像往常一样出门下楼,然后准备开车前往单位和同事一起碰面,准备谈非法入境的案子。但是在楼梯拐角,虽然被紧急送到医院,但是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在出院之后也会一直随身携带药物,可是最终因为无力服用药物倒在地上,此时就给家中的妻子拨打急救电话。
当自己跑下楼时,也看到丈夫就躺在楼道的拐角处,此时还有意识,然后服用了两个硝酸甘油片,在缓和了半个小时之后就马上去上班。本来妻子还打算让丈夫休假,但是丈夫说自己手头有一个非常要紧的案子需要处理,已经约了同事上午面谈,在面谈完毕之后还需要跟领导汇报之后,就匆匆忙忙的下楼。
两个月之后,江陵县人社局就马上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妻子也觉得有一些无法忍受,所以马上就选择提起诉讼,请求将这一个决定撤销应该属于工伤。根据判决书的显示江陵县人社局,认为当天他是正常的,上班工作的时间应该是早上的9:00~12:00,下午的1:30~5:00。发生事故的这一天并没有请假,也没有来到单位上班,突发疾病的期间,单位也没有给他安排一些工作任务,所以人社局认为上班之前出现突发疾病,在经过抢救之后无效死亡,这根本就属于非工作时间,而且也并非是在工作地点,所以这应该不属于工伤。
江陵县的公安局则表示该单位仅仅是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死者的工伤待遇作出任何的认定。男子的多位同事还有工作对象,则表示在出事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男子一直都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的案件,并且前往医院就诊,在转院期间也和同事取得联系,一直都在处理对接的问题。
所以说这本身就是处理公务,而并不是处理私事,在这一个过程中因为意外而导致生活,那么自然就应该好好的选择给予赔偿,而并不是选择否认想要逃脱处罚。江陵县人民法院任务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主要就是看职工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选择去做一些本职的工作,如果是这样的,那么职工的权利就应该受到保护。在这一个案情中,男子是一线办案民警,工作的时间本来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不局限于单位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的时间会拥有着广义的理解。
其次工作岗位所强调的并不是工作的位置或者是工作的处所,而是工作任务,更是岗位职责,在这个案情中,前一天依然还在处理手上的案件,依然还在通过电话布置工作,通过微信布置工作,前一天没有请假,也和同事约好了第2天的工作,说明第2天肯定会正常的上班。法院认为在上班的过程中突然感觉到身体不适,当天虽然并没有进入到工作场所,但是去工作的路途中正好经过江陵县人民医院,并不排除是在上班的过程中,因为感觉到不舒服,所以才会临时选择去医院。
如果先去工作场所然后再去医院,很有可能就会错过救治的黄金期间在医院救治的期间依然还联系手头的工作,仍然为了完成岗位职责,这其实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根据判决书就可以发现,这一个男子在出事的时候并不是第1次发病,在一年之前就曾经发病过,送到医院检查之后发现确实患有这种疾病,虽然在经过治疗之后身体逐渐的好转,但是身体状况也并不是完全的健康,意味着随时都有可能会发病。
如今记者已经和公安局的局长取得联系,但是电话直接就被挂断,发短信也没有任何的人回应,这位局长则表示自己正在开会,稍等之后就会回复记者,可是截止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其实无论是警察又或者是普通的人,那么在此时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对待,为什么在此时单位会一直选择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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