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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将前女婿告状法庭,要求48万带孙费,法院称不合理
2022-05-15 08:29社会
简介在今年年初,女儿选择离婚,外孙暂时是跟随着父亲,之前帮助女儿照顾孩子,整整13年的高大爷却始终都想不通,所以就把前女婿直接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让胡先生给自己支付带孙子的辛苦费,总共48万。...
在今年年初,女儿选择离婚,外孙暂时是跟随着父亲,之前帮助女儿照顾孩子,整整13年的高大爷却始终都想不通,所以就把前女婿直接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让胡先生给自己支付带孙子的辛苦费,总共48万。
在经过了解之后,得知高大爷的诉讼请求,现在已经被驳回,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这个角度分析,这一个男孩是高大爷夫妇的外孙,虽然老人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但是积极协助抚养,这本身就是家庭成员的一种互帮互助行为,是符合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所提倡的。高大爷夫妇在此时可以尽情享受天伦之乐,而并不是享受金钱的回报。如果把带孙子的过程和当事人产生金钱的关系,则不符合当初带孩子的初衷,而且明显违背善良风俗的原则。因此法院认为不应该支付带孙子费用。
在审理的过程中,胡先生表示为了感谢高大爷这些年来辛苦的付出,所以决定支付3万元,法律认为这符合常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是准许的。
高女士是利州人士,在2006年,和胡先生结婚2009年,两人有了一个儿子在儿子出生之后,高女士就留在家中带孩子,胡先生外出务工赚钱养家。孩子在出生之前,高大爷的年龄并不是很大。而且正在广园区上班,每个月工资不超过4000元,再加上自己建造的房屋,每个月还能够获得3000元的房租,所以就决定帮助女儿带孩子。
高大爷表示女儿因为身体的原因并没有办法一个人去抚养孩子,所以胡先生也要求我们可以一起共同居住。因为这一个原因,两人就放弃了原先的工作,仅仅依靠自建房屋的租金去抚养外孙。在这13年的时间内,胡先生除了偶尔支付一些生活费以及学费之外,孩子的一切生活开支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来承担,而且胡先生也没有给过任何照看孩子的费用。
在他们的心中则认为帮助自己的女儿女婿照看好孩子,就可以让两人的婚姻更加的稳定,所以虽然用钱用力却始终毫无怨言。可是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胡先生回到广元马上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于离婚的原因,据说两人已经达成协议,双方是自愿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在离婚之后孩子就会跟随着胡先生抚养并且教育。张女士从离婚之后,每个月都需要给小孩支付500元的生活费,一直到小孩子满18周岁为止。
高大爷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女儿女婿的离婚两人明明非常的恩爱,为什么要选择这么做呢?甚至两人还觉得很可能是女婿在赚钱之后背叛了自己的女儿。而且他们也觉得自己并没有义务去抚养外孙,之所以选择放弃工作一门心思的去照顾外孙,就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一家团圆,可以和睦相处,可是最终依然还是离婚收场。
高大爷想想这些年来的损失,所以就决定把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女婿支付自己48万元的补偿费用。
那么外婆外公带孙子这种行为到底是施惠行为还是无因管理呢?从法律的关系角度来看,无因管理是指约定义务或者是没有约定而管理他人的一些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避免他的利益受到影响,而进行管理的一些人此时就可以提出一些费用。
在这个案情中,高女士在和胡先生离婚之前,高大爷夫妇确实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事实表明,孩子也并非和高大爷夫妇单独生活,而是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高大爷夫妇并没有因为抚养小孩的问题有过任何的争议。所以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这一方面的问题。
同时法院也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孩子本身就是高大爷夫妇的外孙,虽然两人并不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积极的选择协助抚养,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也同样能够符合一般的家庭伦理道德。由于社会职能以及家庭分工的不同,胡先生一直都在家外赚钱,高女士一直都在家抚养孩子。
高女士的父母选择在家抚养孩子,这本身也是为了能够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民间一直都会有隔代亲的说法,如认定在带孙子的过程中产生金钱交易,就不符合高大爷夫妇原本的想法,因此最终就决定驳回。
但是个人认为还是应该适当性的给予一些补偿,毕竟这一些年来所有的费用都是两人承担,而等到最终夫妻依然选择离婚,这就意味着自己多年的心血全部都付之流水,关键是孙子也没有留在自己的身边。
在经过了解之后,得知高大爷的诉讼请求,现在已经被驳回,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这个角度分析,这一个男孩是高大爷夫妇的外孙,虽然老人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但是积极协助抚养,这本身就是家庭成员的一种互帮互助行为,是符合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所提倡的。高大爷夫妇在此时可以尽情享受天伦之乐,而并不是享受金钱的回报。如果把带孙子的过程和当事人产生金钱的关系,则不符合当初带孩子的初衷,而且明显违背善良风俗的原则。因此法院认为不应该支付带孙子费用。
在审理的过程中,胡先生表示为了感谢高大爷这些年来辛苦的付出,所以决定支付3万元,法律认为这符合常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是准许的。
高女士是利州人士,在2006年,和胡先生结婚2009年,两人有了一个儿子在儿子出生之后,高女士就留在家中带孩子,胡先生外出务工赚钱养家。孩子在出生之前,高大爷的年龄并不是很大。而且正在广园区上班,每个月工资不超过4000元,再加上自己建造的房屋,每个月还能够获得3000元的房租,所以就决定帮助女儿带孩子。
高大爷表示女儿因为身体的原因并没有办法一个人去抚养孩子,所以胡先生也要求我们可以一起共同居住。因为这一个原因,两人就放弃了原先的工作,仅仅依靠自建房屋的租金去抚养外孙。在这13年的时间内,胡先生除了偶尔支付一些生活费以及学费之外,孩子的一切生活开支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来承担,而且胡先生也没有给过任何照看孩子的费用。
在他们的心中则认为帮助自己的女儿女婿照看好孩子,就可以让两人的婚姻更加的稳定,所以虽然用钱用力却始终毫无怨言。可是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胡先生回到广元马上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于离婚的原因,据说两人已经达成协议,双方是自愿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在离婚之后孩子就会跟随着胡先生抚养并且教育。张女士从离婚之后,每个月都需要给小孩支付500元的生活费,一直到小孩子满18周岁为止。
高大爷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女儿女婿的离婚两人明明非常的恩爱,为什么要选择这么做呢?甚至两人还觉得很可能是女婿在赚钱之后背叛了自己的女儿。而且他们也觉得自己并没有义务去抚养外孙,之所以选择放弃工作一门心思的去照顾外孙,就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能够一家团圆,可以和睦相处,可是最终依然还是离婚收场。
高大爷想想这些年来的损失,所以就决定把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女婿支付自己48万元的补偿费用。
那么外婆外公带孙子这种行为到底是施惠行为还是无因管理呢?从法律的关系角度来看,无因管理是指约定义务或者是没有约定而管理他人的一些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避免他的利益受到影响,而进行管理的一些人此时就可以提出一些费用。
在这个案情中,高女士在和胡先生离婚之前,高大爷夫妇确实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事实表明,孩子也并非和高大爷夫妇单独生活,而是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高大爷夫妇并没有因为抚养小孩的问题有过任何的争议。所以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这一方面的问题。
同时法院也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孩子本身就是高大爷夫妇的外孙,虽然两人并不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积极的选择协助抚养,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也同样能够符合一般的家庭伦理道德。由于社会职能以及家庭分工的不同,胡先生一直都在家外赚钱,高女士一直都在家抚养孩子。
高女士的父母选择在家抚养孩子,这本身也是为了能够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民间一直都会有隔代亲的说法,如认定在带孙子的过程中产生金钱交易,就不符合高大爷夫妇原本的想法,因此最终就决定驳回。
但是个人认为还是应该适当性的给予一些补偿,毕竟这一些年来所有的费用都是两人承担,而等到最终夫妻依然选择离婚,这就意味着自己多年的心血全部都付之流水,关键是孙子也没有留在自己的身边。
Tags:岳父母,带孙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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