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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遭辞退,向单位索赔被驳回

2019-10-14 11:00社会

简介" 半岛记者 李珍 2017年12月,范某与青岛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签订期限至2018年12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派遣范某至青岛某体育用品销售公司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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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李珍

2017年12月,范某与青岛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签订期限至2018年12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派遣范某至青岛某体育用品销售公司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其中包括“累计旷工2天(含2天)以上”。

范某在该体育用品公司下设的李宁专卖店工作,因其认为门店存在管理问题,要求调换门店,该体育用品销售公司未同意范某的调岗要求。2018年2月28日起,范某不再出勤。当日上午9时28分许,门店店长通过手机短信询问范某为何未上班,并告知未经请假不出勤是旷工行为。范某收到短信后未回复,亦未出勤。

当日,该体育用品销售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青岛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有关范某未上班事宜,并要求其发函通知范某于2018年3月2日前去店铺上班,否则按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旷工处理。范某收到人力资源顾问公司通知后,仍未上班。2018年3月6日,该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当日通知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范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元,该仲裁委员会对范某的请求未予支持。范某不服,诉至法院。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范某于2018年2月28日起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在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先后通过不同方式通知其须至原岗位上班后,仍拒绝接受用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无正当理由继续缺勤长达数日,范某的行为属于旷工。该体育用品销售公司因范某不提供正常劳动而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该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范某连续旷工超过2天,已经构成严重违规为由,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既符合双方的约定,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劳动者的权利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也要保护,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是其基本的要求,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就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范某因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退回导致派遣公司将其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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