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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算不算违约?青岛人社局释

2019-07-23 18:40社会

简介"\u003C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半岛记者 肖玲玲\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就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是否属违约做出了解释。\u003C\u002Fp\u003E\u003Cp c...

"\u003C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半岛记者 肖玲玲\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就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是否属违约做出了解释。\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劳动者张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青岛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青岛,岗位为“后勤岗”,具体工作内容为“事务管理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并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张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入职后,张某被安排在公司位于某城区的研究中心从事人事管理等辅助性工作。2017年7月,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了减轻各部门的工作负担,公司将各部门担当的人事工作统一转回公司人事部管理。据此,张某办理了研发中心的工作交接。公司与张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研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等方案,但均被拒绝。后公司安排张某到位于另一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2018年1月,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在原岗位及原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仲裁委审理后认为:\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张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公司基于人事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时亦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协商,并给出几个方案供其选择,其中包括原工作地点的其他岗位,但均遭到拒绝;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张某原先的岗位相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张某完全能够胜任新的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亦同样位于青岛城区,不足以认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法律评析:\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工作岗位和地点并非完全不可变更,合法合理进行调整劳动者应接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无不合理的变化、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的影响或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等。如果上述调整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则劳动者应当接受。\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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