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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赔偿之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2018-12-26 18:40社会

简介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私了”,自行协商解决而后又反悔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贾某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告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只投了交强险,贾某修车花费2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贾某2000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私了”,自行协商解决而后又反悔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贾某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告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只投了交强险,贾某修车花费2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贾某2000元,齐某赔偿贾某18000元车辆维修费,一次性了结。款项支付完之后,贾某却以调解协议中未包含出租车营运损失费为由,将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再支付修车10天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齐某提交协商过程的录音可以证实,在协商时贾某提出过要求支付停运损失费,齐某表示如果贾某非要停运损失,那么修车费齐某也不同意协商支付,全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认定双方是在协商了停运损失的情况下,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不存在赔偿漏项,因此驳回贾某要求支付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某驾驶电动车,遇孙某骑自行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约定此次事故孙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2万元由王某承担,一次性了结。然而几天后,孙某以达成协议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而调解协议中未包含伤残赔偿金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该案法院最终判决,因为和解当时原告不清楚自己已经构成伤残,双方没有协商伤残补助事宜,调解协议中漏了伤残赔偿金这一项,判令被告需再支付伤残赔偿金8万元。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影响协议效力或协议可撤销的情节,应依法确定其效力,原、被告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但是如果确实存在存在漏项,针对漏项可以再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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