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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后法院判决按“判决时”周边房地产价格赔偿

2018-12-21 15:01社会

简介赵律师提示:违法拆迁后当事人要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连维权的勇气都没有,合理补偿又从何而来呢! 本案涉及时间较长,房屋市场价格有了大幅提升,为保障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其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 本案...

赵律师提示:违法拆迁后当事人要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连维权的勇气都没有,合理补偿又从何而来呢!

本案涉及时间较长,房屋市场价格有了大幅提升,为保障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其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

本案当事人在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后 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法院判决中考虑到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最终按照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宋培岩在拆迁范围内拥有私有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63.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278354号。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遂于2008年3月21日向被告市南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被告责令原告宋培岩限期搬家腾房。

2008年6月30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市南区公证处出具了(2008)青市南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

最终法院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宋培岩房屋损失1779668元(判决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渡费353282.4元,并返还《公证书》中《物品清单》宋培岩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如不能返还财产应赔偿宋培岩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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