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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遗憾:青岛小学生假期补课被害家属仅获赔4万余元

2018-12-04 09:00社会

简介2004年,一名小学生在暑假补课期间 ,受班主任委托,去同学家叫同学到校补课,在校外被不明身份的人杀害,最终这起案件家长仅获赔四万余元。作为代理律师,案件过去十几年,单律师仍记忆犹新。 10岁娃补课校外遇害 2004年暑假期间,青岛某小学的老师安排三位...

2004年,一名小学生在暑假补课期间 ,受班主任委托,去同学家叫同学到校补课,在校外被不明身份的人杀害,最终这起案件家长仅获赔四万余元。作为代理律师,案件过去十几年,单律师仍记忆犹新。



10岁娃补课校外遇害

2004年暑假期间,青岛某小学的老师安排三位同学到校补习功课。8月份的一天上午,三名补课的学生中有一名学生没来,班主任老师就让9岁的小丽(化名)去没来的同学家里,叫他来学校补课。小丽不知道同学家在哪 ,而10岁的小明(化名)说他知道,老师就让两人下午一起去同学家里。当天下午两人来到同学家楼下时,小明独自上了楼,小丽在楼下等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见到小明下楼,便回到学校告诉了老师。老师又让小丽到小明家看看小明是否已回家。小丽发现小明没回家后 ,又回到学校向老师讲了这一情况,老师听后让小丽先行回家。

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明的父母和小丽一起去没来补课的同学家找小明 ,这时听说一名小孩躺在附近的楼顶上,小明的父母上楼后发现 ,小明已经被害身亡,后来经过警方出具死亡证明 ,小明系他杀。

单律师说,被害身亡的学生小明在暑假期间被老师安排去通知同学到校补课,实质上是让未成年人从事成年人的行为,这本身就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导致了小明的被害。2005年2月,单律师代理了此案,小明的父母将小学和班主任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三十一万余元。

登门劝说证人同意作证

单律师说,这起案子至今也没有破案,被害的学生小明走错了楼,可能因此被楼上的不法分子杀害。而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前去通知的另一名女孩小丽因为是未成年人 ,如何让她出面作证,成为了单律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单律师亲自到小丽的家中进行劝说,经过前后五六次的努力,最终,小丽的家长同意让小丽作证,但是要求只见法官一人。后来,办案法官前往小丽家中对小丽做了调查笔录,证实了被害的小明是根据班主任老师的安排,在通知同学到校补课的期间被害的。虽然小丽是一名未成年人,但是小丽提供的证言逻辑思维清晰客观,法官最终采信了小丽的证言。

学校如何担责成焦点

庭审中 ,学生在校外被害,学校、老师对此是否有负有责任?在案件至今未被侦破的情况下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这些问题成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

学校方面辩称,小明的死亡地点在学校外,超出了学校责任范围。小明的死亡,学校和老师没有过错,小明受伤害不是由于他去找同学补课这个行为本身受到的伤害,而是由于第三人的直接故意造成,和老师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学校没有责任。

单律师认为,小学生根据班主任老师的安排,通知其他同学到校补课,于途中意外被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单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定为是一定的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 ,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责任的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作为此时的份额解释 ,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了相应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仅获赔4万余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小明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明的父母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3500.6元。

单律师表示 ,这个赔偿数额与一开始索赔的金额相去甚远 ,从三十一万余元变成了四万余元,而即使是这样 ,学校方面仍然不服,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其实我当时也建议孩子的父母去上诉,但是孩子的父母只是来青的务工人员,实在无力承担上诉的相关费用 ,并且也不想再次回忆起丧子之痛,最后决定放弃了上诉,这让我一直感到很遗憾。”单律师说,时至今日,他仍认为老师存在的过错非常明显,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再次上诉能够胜诉。

单律师说:“抛开法律问题,老师本身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在暑假期间还为学生补课,是一个尽职的老师,但是在行为的规范性上错了,不应该让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离开教学区域,去叫另一名学生来补课。学生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应对突发的情况,结果上错了楼被害。很多人认为事情不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就可以,而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相同,存在着多因一果的关系,如果不让学生去校外叫同学,也就不会出现被害的结果。”

单律师认为,想要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最重要的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将相应的职责交给相应的专业人士,更不应该将一些超出未成年人能力的责任交给未成年人来做。项皓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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