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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伙离职第二天公司发年终奖,他能讨回吗?
2018-12-03 16:20社会
简介一家公司与员工刚解除劳动合同 次日就发年终奖 员工能否拿到这笔钱? 该离职员工诉至法院,索要年终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企业应支付该员工2.2万元年终奖。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
一家公司与员工刚解除劳动合同
次日就发年终奖
员工能否拿到这笔钱?
该离职员工诉至法院,索要年终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企业应支付该员工2.2万元年终奖。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次日,即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
该公司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仲裁请求。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
应核发给原告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
经办法官表示,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中,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来源:中国普法
Tags:释法,小伙,离职,第二天,公司,年终奖,他能,讨回,一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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