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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三男子凌晨作案盗割电缆438米 被抓获刑并处罚金

2020-04-27 20:08社会

简介半岛记者王洪志 在2019年6月7日清晨,被告人郭某共同将某人支付给城阳区凤仪路上马街政府门口至上马联通公司门口 ,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高科技分公司”)手中抢走了219对50对通信电缆,价值1138.8元。...

半岛记者王洪志

在2019年6月7日清晨,被告人郭某共同将某人支付给城阳区凤仪路上马街政府门口至上马联通公司门口 ,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高科技分公司”)手中抢走了219对50对通信电缆,价值1138.8元。 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与严某一起将城阳区上马街,奉义路政府门口付给上马联通公司门口,偷走219米100对 来自中国联通青岛高科技分公司的通信电缆,价值2168.1元。 在发生

案件后,这三人于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破坏公共电信设施而被拘留,并于2019年8月29日被捕。对

的公诉认为,三名被告盗窃了该公司的财产,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应当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3.被告对公诉机关所犯罪行的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城阳法院确定的事实与公诉的指控是一致的。 还发现这三名被告自愿支付了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走了大量公私财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3如果被告人在到达时如实地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根据法律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 如果被告主动支付罚款,则可根据情况给予较轻的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到事实,性质,情况,人身危险,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和认罪悔改态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52条,第61条,第64条和第67条第3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的被告郭某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监禁和罚款五千元;

的被告严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的被告严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并责令三名被告返还并赔偿所有违法场所。扣押物品应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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