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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余元工程款未结清 青岛中达燕宝被起诉

2020-04-02 11:01社会

简介" 青岛一家装修公司曾承包了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达燕宝)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78号“琴岛中达燕宝城市展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总价为2340218元。因对结算总价有异议,青岛中达燕宝只支付了1445398.6元,并拒不支付其余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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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家装修公司曾承包了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达燕宝)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78号“琴岛中达燕宝城市展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总价为2340218元。因对结算总价有异议,青岛中达燕宝只支付了1445398.6元,并拒不支付其余结算价款。无奈之下装修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经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中达燕宝被判支付工程款62万余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此次这家装修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玻璃幕墙工程、二层局部楼板改造、强弱电工程、地暖工程、给排水及洁具安装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97万元,工程结算办法为:结算总价=合同总价+签证费用。履约期间青岛中达燕宝对工程内容进行多次变更,装修公司均配合并完成。工程于2012年5月完工并交付使用,结算总价为2340218元。

因青岛中达燕宝拒不支付其余结算价款,装修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4月8日,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8)南法鉴字第548号《司法鉴定报告》,对装修公司提交的多份《签证单》进行了鉴定。经法院组织审核质证,对于部分签证及规费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公司要求青岛中达燕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当证明其依约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并竣工验收,并提供青岛中达燕宝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及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从《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看,双方已经于2012年7月8日进行竣工验收,可以证明装修公司已经履行装饰装修义务。而双方对合同项下工程款项为1547941.6元均无异议。而对因设计变更等产生的工程款,2019年4月8日,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8)南法鉴字第548号《司法鉴定报告》,对装修公司提交的《签证单》进行了鉴定。即18份签证单造价为407281.09元和规费10960.32元。

而对于01号、04号《工程签证单》因未鉴定,法院审理认为,01号签证单载明的金额56427.19元、04号签证单载明的金额51560元予以采纳。

综上,经法院计算涉案工程造价总额应为2074170.2元,鉴于青岛中达燕宝已经支付1445398.6元,尚余628771.6元(含保修金)应予支付。法院判决青岛中达燕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628771.6元及利息。 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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