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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因素较多,并非是由于承包人单方的

2020-02-17 05:42社会

简介"【建设工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因素较多,并非是由于承包人单方的原因所形成,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案例864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157号“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因素较多,并非是由于承包人单方的原因所形成,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案例864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157号“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于工期逾期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往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工期逾期均有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比合同约定造价增加,同时,还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供材不及时、直接对外发包的单位影响工期等情形,导致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因素较多,并非是由于承包人单方的原因所形成。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双方按三、七开的比例承担未按期完工的责任,即发包人承担70%,承包人承担30%,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发包人认为加重了其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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