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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购房养老 原房主企图毁约 法院判定:买卖合同有效
2020-01-18 06:27社会
简介" 近日,八旬老人殷某携老伴将一面写有“秉公办案,清正为民”的锦旗送到黄岛区法院办案法官手中,对办案人尽心尽责审理案件表示感谢。 原来,殷某四年前和老伴用毕生积蓄购房养老,却不料在四年后遇到“纠纷”—— 2015年6月,年近80岁的殷某了解到,黄岛某...
近日,八旬老人殷某携老伴将一面写有“秉公办案,清正为民”的锦旗送到黄岛区法院办案法官手中,对办案人尽心尽责审理案件表示感谢。
原来,殷某四年前和老伴用毕生积蓄购房养老,却不料在四年后遇到“纠纷”——
2015年6月,年近80岁的殷某了解到,黄岛某居民区有一处拆迁安置的房子出售,于是联系了卖方刘某,刘某同意出售并与殷某签订了《安置楼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位于黄岛区某居民区的楼房以近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殷某。签订本协议后,刘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殷某,殷某按约将购房款付清,对房子装修后入住,开始安享晚年。
然而,四年后,原房主刘某突然登门,打破了殷某一家的平静生活。刘某称该安置楼房是刘某宅基地拆迁得来,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旧村改造房屋,由于殷某是青岛市城镇户口,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且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所以该《安置楼房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要求殷某腾出并返还该安置楼房。刘某突如其来的说法,使80多岁的殷某夫妇不知如何是好,殷某认为该安置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属于商品房而非宅基地,所以该协议有效,他坚决不同意刘某的说法。看到殷某不退步,刘某直接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予维护。
虽然殷某购买的房屋是原先拆迁安置楼房,但是该房屋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登记显示,其性质为城镇住宅,土地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不是宅基地。因此法院认为该《安置楼房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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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青岛日报
本号责编丨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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