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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01-14 00:53社会
简介"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沧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沧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南向北行驶至文昌路**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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