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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抓获,青岛一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9-12-25 19:01社会
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沧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十梅庵路文昌路路口东200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系醉酒。
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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