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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在即!这份温馨提示请收好...(内附青岛理工大学考点
2019-12-19 14:42社会
简介" 青岛理工大学考点须知 1、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青岛理工大学考点考场全部设在我校市北校区,报考我校的考生考场设在一号教学楼,报考其他高校的考生考场设在建筑馆。 2、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招生单位说明”、“报考点说明”,按要...
青岛理工大学考点须知
1、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青岛理工大学考点考场全部设在我校市北校区,报考我校的考生考场设在一号教学楼,报考其他高校的考生考场设在建筑馆。
2、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招生单位说明”、“报考点说明”,按要求带齐证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考生可于12月20日上午9:30~14:00现场查看考场,下午14:00考点开始布置考场,封闭一号教学楼和建筑馆。
4、本考点为考生配备了黑色字迹的签字笔、胶水、橡皮、小刀、铅笔、涂答题卡活动铅笔及2B自动铅芯、20CM直尺,考生不得自带考试用品。
5、设计类考生自备空白图纸、图板及绘图用具,除招生单位提供图纸专用袋外,统一用本考点提供的图纸专用袋。
6、本考点所有考场配置了石英表,考生不得携带手表进入考场。
7、统考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以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8、本考点考生入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请各位考生不要戴墨镜、不要浓妆,以免影响进入考场。
9、本次考试实行2次安检,严禁考生携带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区、考场,请考生提前妥善安排自己物品。
提供考试用品如图
10、本考点所有考场为标准化考场,全程监控录像,所有考生考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已入刑,作弊将坐牢,请勿对作弊抱任何侥幸心理。
11、本考点举报电话:0532-85071099,jiwei@qut.edu.cn。
12、本考点咨询电话:0532-85071303。
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各位考生: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倡议:诚信考试是对每一位考生的基本要求,也是考生思想素质的重要表现,请各位考生恪守诚信承诺,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绝不参与任何作弊行为,光明磊落,从容应考。真诚的希望各位考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作风,勿让宝贵的诚信遗失在考场上。
亲爱的考生们,考试失败仍有机会,考试作弊将会触犯刑法!为了你的明天,请坚守诚信考试的承诺!
致广大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
一、精心准备,提前做好规划
(一)要牢记考试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同时要特别注意,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原则上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
(二)根据报考点说明,做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文具等方面的准备、检查工作,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点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考试期间,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防寒保暖。
二、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加考试
(一)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符合纪律要求的一切行为要自觉抵制、坚决不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均进行监督举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31-86162757。
(二)实行两次安检制度。本次考试实行两次安检,只允许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统一提供考试文具的考点按考点要求执行)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在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严禁考生携带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提前妥善安排本人物品。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对出现的考试作弊违法行为,将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为规范考试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本次考试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均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
(四)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做答和交卷。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挂钟时间仅供参考。
三、提高辨别能力,谨防上当
每逢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9年12月11日
转自:山东省教育厅政务新媒体“山东教育发布”(微信号:sdjyfb)
国家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链接
【山东教育发布】
★考试作弊必被查!山东2019年教育考试违纪或作弊被查处有多少?
★警示!考试作弊违法入刑!5个身边案例告诉您
【研招网】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公布!
写在最后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付出换一张研究生生涯的入场券。
最后,希望各位考生注重生理、心理调节,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考出自己的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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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处编 辑:任衍珍
审 核:于 波新浪微博:@青岛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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