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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驳回平安起诉(2019)鲁0283民初9725号(2020年03月09日)

2020-04-24 02:07西海岸新区

简介关于中国某保险公司与太阳之间的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和Chen(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第9725号,第10283号) 中华民国开始之初 原告:中国的一家保险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深圳。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代理诉讼:王希,山东海利丰...



关于中国某保险公司与太阳之间的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和Chen(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第9725号,第10283号) 中华民国开始之初

原告:中国的一家保险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深圳。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代理诉讼:王希,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

被告:陈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 2019年10月23日,中国一家保险公司与被告人Sun和Chen之间就原告的追索权纠纷一案由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一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1。 责令两名被告立即赔偿78629元; 2.责令两名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204元;

3.责令两名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78629元(自2014年6月23日起,根据赔偿金,按每月利息的2%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定至2019年10月12日) 是1937天);

4.此案的诉讼费用应由两名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购买了“平安担保保险”。 原告经审查同意承保该保险,并同意被保险人为上述银行,并且被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理赔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原告向银行出具了“批准书”,被告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 在被告逾期还款后,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根据《平安担保保险单》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保险责任,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76829元。 一再要求被告,但被告拒绝支付赔偿金,欠款和违约金。

法院认为

原告应有明确的被告起诉。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法院组织了此项服务,被告孙某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内居住。 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因此法院无法向被告人提供阳光,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没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549元,已退还给原告一家保险有限公司。

如果您对该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本法院提交请愿书,并且 根据对方的编号提交副本,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李锦州

2000年3月9日,法官助理李岩

秘书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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