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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募捐活动有关事项
2020-02-02 14:09西海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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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青岛市及我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部署,更广泛地动员社会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之规定,在我市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只有胶州市慈善总会(本次疫情防控专项募捐在国家民政部统一募捐平台“慈善中国”备案,备案号为51370281MJD9742976A20001)和胶州市红十字会。
二、本次募集的款物服从胶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主要用于本区域困难群众及各类值班值守人员疫情防控保障。对定向捐赠款物用于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可先将款物捐至胶州市慈善总会或胶州市红十字会(注明定向捐赠给武汉市),在胶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下发往武汉市。
三、对在胶州市慈善总会、胶州市红十字会实际发生的捐赠,由胶州市慈善总会、胶州市红十字会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捐赠者在纳税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胶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0日
胶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0日印发
Tags: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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