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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不锈钢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01-24 13:42西海岸新区

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男。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莱西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莱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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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莱西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莱西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向莱西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莱西市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乘三轮摩托车窜至莱西市一装饰城仓库处,采取破坏围挡等方式,盗走不锈钢管一宗。经莱西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321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莱西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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