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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9-12-25 05:41西海岸新区

简介"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段**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市北区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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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段**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市北区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选取幸运儿,承诺购买其8888元产品,就可返现15000元并赠送iPhoneXsMax手机一部,伺机行骗。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某中奖,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602户,向岳某某转账人民币8888元。被告人岳某某为逃避罪行,邮寄给张某某化妆品一宗。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某中奖,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农业大学,向岳某某转账人民币8888元。被告人岳某某为逃避罪行,邮寄给李某某化妆品一宗。

2019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周某某中奖,周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向岳某某转账人民币8888元。后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亲属替其赔偿了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损失,岳某某取得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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