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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轿车驾驶员被提起公诉

2019-12-23 22:01西海岸新区

简介"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市**手机店员工,住青岛市即墨区**三期**苑**号楼**单元**户,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镇**村**队**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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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市**手机店员工,住青岛市即墨区**三期**苑**号楼**单元**户,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镇**村**队**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市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南区检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鲁******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沿本市市南区朝城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摩托车相撞。被告人吴某甲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王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骨折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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