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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盗挖海砂,黄岛法院公开审理宣判

2019-12-07 10:41西海岸新区

简介" 半岛记者 尹彦鑫 报道 本报12月6日讯 12月5日下午,黄岛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门洪训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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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尹彦鑫 报道

本报12月6日讯 12月5日下午,黄岛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门洪训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及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人员、机械到新区滨海街道、琅琊镇等地非法盗挖海砂并进行销售,其盗挖地点位于国家级海洋公园内,属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被告人孙某宝、张某杰、王某、封某、徐某红明知石某、杨某、卢某永向其销售的海砂系犯罪所得,但仍然予以收购。经认定,石某、杨某盗挖海砂的价值共计50余万元,卢某永盗挖海砂的价值共计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收购海砂的价值13万元,张某杰收购海砂的价值11万余元,封某收购海砂的价值近10万元,徐某红收购海砂的价值4万余元。孙某宝除向石某、杨某、卢某永收购价值14万元的海砂外,还向另案处理的徐某慎、石某祖收购近20万元的海砂。

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在国家海洋公园内非法盗挖海砂,破坏沙滩资源,损坏生态环境,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确保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亦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杨某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71762.50元、鉴定费1.5万元、罚金10万元,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76137.50元;被告人卢某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654元、鉴定费1万元、罚金1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23986元;其余各被告人亦分别缴纳相应罚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三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石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卢某永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宝、张某杰、王某、封某、徐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判处1万元至九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因非法采矿所破坏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人石某、杨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43525元;石某、杨某、卢某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7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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