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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住房补贴!青岛出台新政吸引高校毕业生

2019-03-12 14:40西海岸新区

简介近日,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和《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细则:为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青年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近日,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和《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细则:为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青年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象首次扩大到本科生,按照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贴。两项补贴预计5月上旬启动申报。

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

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发放工作,根据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以下简称“安家费”)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第四条 安家费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 (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四)申报人员须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六)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第六条 安家费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在其他单位就业及在青创业的安家费由单位或创业主体注册所在地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安家费申报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审核。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报人员就业、创业状态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时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及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购房情况、享受各类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拟发放安家费人员名单。

第九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安家费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安家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和动态管理机制:

(一)申请发放安家费时,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安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安家费申报资格,并纳入安家费补贴发放失信名单。

(二)安家费发放后,申报人员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房如需进行转让、交换、抵押等交易,须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家费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安家费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

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一)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三)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四)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五)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七条 补贴期限。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住房补贴申报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补贴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就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企业 (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申报人员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享受政府住房类补 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未婚的,核实申报人本人情况;申报人员已婚的,核实夫妻双方情况;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人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条件,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要求,申领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细则要求领取剩余期限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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