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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赢了官司输了钱不正常情况,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9-02-19 05:40西海岸新区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彻底终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机制因素,胜诉先退费,败诉一方不缴费也违法,省高院在文件中强调,对应该交费的败诉方当事人,各级法院宣判生效后,由立案部门立案后,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该退的退,该收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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