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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社区矫正期间违法也要被收监

2019-01-05 17:20西海岸新区

简介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了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违法、矫正期满后被行政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 案情回顾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37岁,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8月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4日至...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了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违法、矫正期满后被行政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

案情回顾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37岁,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8月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止。社区矫正期间,赵某因实施了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处。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对赵某上述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而就在9月3日,赵某已经解除社区矫正。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虽然是在矫正期满后作出的,但实际违法行为发生在矫正期内,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8年11月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与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兴市司法局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就赵某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2018年11月13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兴市司法局发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市司法局予以采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踪该案收监执行工作,赵某被顺利收监至泰兴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注重个人言行,遵纪守法,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和侵犯,社区矫正期间违法,情节严重,即便解矫了,也是要被收监的!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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