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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 西海岸人才取消社保缴纳限制

2018-12-25 11:00西海岸新区

简介12月14日,青岛政务网正式发布《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

12月14日,青岛政务网正式发布《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青岛将适度放宽城区、大幅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青岛城区落户政策

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居住落户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一)产权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政策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引进项目落户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以成建制落户。由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公安局申报,市公安局负责核准:

(一)进青单位设立公司或者科研机构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

(二)拟进青人员的花名册;

(三)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单位集体户凭证。

积分落户

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积分落户卡;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的,凭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政策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新区。

落户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一)产权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新区在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同等享有城区落户政策。其中,人才引进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开放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落户

落户实施范围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镇区域。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三市的相关落户政策办理迁入县域。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迁入农村地区条件

(一)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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