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青岛
青岛市南法院案例释法: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2019-03-14 17:40青岛
简介2018年8月6日,原告王某从被告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套餐内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货款4200元。后原告经朋友提醒,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2015年12月,法国发现禽流感病毒,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法...
2018年8月6日,原告王某从被告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套餐内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货款4200元。后原告经朋友提醒,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2015年12月,法国发现禽流感病毒,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42000元进行赔偿。青岛市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作为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2000元。
法官点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
一、广大消费者应到正规商家选购商品、接受服务,并关注商品、服务的价格标识等信息,减少遇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可能。
二、遇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保留好发票、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需要取证时必须在安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人身安全;尽可能两人一起取证,如人身安全受到危险,应当中止取证,必要时报警。
三、如果遇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零售商进货时要认真审查,仔细辨别商品包装,严格把控质量,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正规合同、发票等并妥善保管,避免购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产品,提供让消费者安心的产品或服务。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2019年3月15日是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费权益日主题是“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旨在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既然“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呢?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时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每个人都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实践中,常见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哪些呢?主要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消费者而言,诉讼维权官司如何打?
一、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二、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
三、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Tags:青岛市,法院,案例,释法,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20
相关文章
随机图文
-
2015年青岛登山节活动将于4月24日开幕
2015年青岛登山节-青岛市全民健身登山节今天在青岛市体育总会召开新闻发布会,2015年青岛登山节活动将于4月... -
2015年1月1日青岛医保统筹新政正式执行
琴岛搜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我市出台《关于... -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三险合一”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合并为新的居民医保,覆盖510万城乡居民。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 -
青岛残疾人乘地铁或将享优惠
目前,我市共有42万残疾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5%。残疾人又分为视力残疾、听力与语言残疾、肢体残疾、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