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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019-02-10 17:40青岛
简介半岛记者 孙桂东 2月2日,市南区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陈铁民、郭晶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前后,被告人徐永民、周春...
半岛记者 孙桂东
2月2日,市南区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陈铁民、郭晶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前后,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在本市市南区西起云安路、东至澳门路南侧的香港中路南侧五四广场旅游景区销售冰棍、“泡泡器”等。后为独霸销售场所,徐永民、周春慧纠集赵某、张英某、郭德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铁民等十余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此处划定销售区域、控制进货渠道,通过微信群协调驱赶其他摊贩,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其中:
2018年6月24日,徐永民见男青年徐少某、陈锡某在五四广场售卖冰棍,上前威胁驱赶未果,徐永民即纠集赵某及一男青年持铁质太阳伞杆、木棍等将徐少某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徐永民作案后藏匿至被告人郭晶处。
2018年7月1日、7日、8日,彭某芹及彭某花在五四广场售卖“泡泡器”时,均遭到被告人周春慧、被告人陈铁民、张英某的辱骂、恐吓及驱赶。同年7月14日,周春慧等人再次驱赶彭某芹、彭某花时,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周春慧等人将二人售卖的货物毁损。
2018年7月21日至31日,岳某花在五四广场售卖“泡泡器”时,先后6次遭到被告人周春慧、被告人陈铁民等人的驱赶。
另查明,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陈铁民在本市崂山区向汪某某售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2018年7月25日、26日,被告人郭晶先后两次在其位于本市崂山区的租住处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永民殴打徐少某后,到被告人郭晶位于本市崂山区的租住处匿藏,郭晶在明知其殴打他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匿藏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陈铁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人员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寻衅滋事。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徐永民随意殴打他人、指使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春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铁民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永民、陈铁民系累犯、陈铁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铁民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陈铁民、郭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民、周春慧、陈铁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徐永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得假释;被告人周春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铁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郭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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