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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子弹!持刀棍打人……青岛这伙人判了!

2019-01-08 16:00青岛

简介1月7日, 记者从城阳法院获悉, 2018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且系假释期内犯新罪,新罪旧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参与恶...

1月7日,

记者从城阳法院获悉,

2018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且系假释期内犯新罪,新罪旧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恶势力团伙组织者,多次纠集恶势力团伙成员或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5年2月,刘某某伙同刘某传、孙某某、宋某某等人,无理滋事,砸毁某娱乐场所,涉案物品价值3572元;

2007年9月,刘某某伙同刘某传从王某某处取得猎枪3支、子弹23发,放于杨某某车内,后被查获;

2007年12月15日,刘某某伙同石某某、杨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拦截面包车,并持刀、棍打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刘某传等十余人持刀具、钢管、镐把等工具,至某项目工地,向牛某某索要工地未果后对其实施殴打并驾车追赶冲撞牛某某驾驶的车。经鉴定,牛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车损价值合计四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无理滋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涉及的其他同案犯,已经于2017年陆续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系最后被抓获到案的,该两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意味着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已全部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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