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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自行支付,无医保人员自费诊疗!青岛多

2020-03-18 10:02青岛

简介" 最新消息 山东发布通知 入境人员隔离费用自理, 未参加医保人员诊疗费用自费! 17日晚,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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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山东发布通知

入境人员隔离费用自理,

未参加医保人员诊疗费用自费!


17日晚,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有关要求,山东明确境外入鲁人员住院诊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相关费用。

山东: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自行支付,无医保人员自费诊疗!青岛多区市发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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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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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3.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4.对于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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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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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


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通知明确,各地要切实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乱收费。本规定自3月18日起执行。


此前,小编推送过来自

西海岸、莱西即墨城阳等区市

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日,青岛又有多个区市发布重要通告

一起来关注


17日,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发布通告

要求拟由境外入市南区的人员

应提前72小时报备

此外,通告还指出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南区人员进行监督

发现境外入市南区人员

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

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市南区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区市民监督举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自2020年3月18日零时起由境外入市南区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通过境外直接抵青或从其他城市中转抵青进入市南区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市南区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72小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


2.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在到达市南区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青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居)、出租房主、留宿人等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入境未满14日且未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当尽快报到,并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青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自觉进行体温检测。


2.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区内转运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不得擅离居家隔离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南区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市南区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0年3月17日


同日,平度市公安局也发布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通告


平度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平度登记管理,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平度市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市市民监督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1、自2020年3月18日零时起由境外入平度市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平度的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平度人员,应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备。


2、境外入平度人员在到达平度后,应遵守有关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在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情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要严格落实境外入平度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主动按照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疫情防控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平度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14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


2、境外入平度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急救车到定点医院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有义务对境外入平度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同时鼓励和支持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发现境外入平度人员不申报线索或涉嫌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等问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三、法律责任


(一)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隔离(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度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


为加强入境人员来胶州登记管理

胶州市公安局

也发布相关工作通告


胶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胶州登记管理,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境外入胶州市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市市民监督举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自2020年3月17日零时起由境外入胶州市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胶州市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日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备。


2.境外入胶州人员在到达胶州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宾馆、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要严格落实境外入胶州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胶州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


2.境外入胶州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急救车到定点医院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有义务对境外入胶州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胶州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一)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隔离(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胶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6日


此外,3月17日凌晨,

“崂山公安”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官方微信)

发布重要通告!

通告中明确

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

禁止一切人员及车辆在

崂山区株洲路、海尔路沿线附近区域聚集,

确有需要通行的车辆和人员

可快速通过此区域。

详情

↓↓↓


关于禁止在崂山区株洲路

海尔路沿线附近区域聚集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现就有关禁止在崂山区株洲路、海尔路沿线附近区域聚集通告如下:


崂山区株洲路、海尔路沿线附近区域存在外来务工人员大量聚集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大量人员在此区域聚集对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风险。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禁止一切人员及车辆在此区域聚集,确有需要通行的车辆和人员可快速通过此区域。


中韩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此区域聚集人员的防病宣传、检验、检疫等工作,对为人员聚集提供非法交通营运车辆及利用违法建筑提供居住场所、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检验、检疫、隔离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继续在此区域聚集的以及提供交通工具等帮助、协助使人员聚集加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崂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转发,周知!


内容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青岛日报、市南公安、

胶州警方在线、崂山公安、平安平度

责任编辑:宋鑫

来源:青岛新闻网(微信ID:qdxww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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