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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多台笔记本电脑,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01-11 01:01青岛
简介" 被告人曹某某,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
被告人曹某某,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采用拉拽车门及后备箱的方式,盗窃李某某车辆后备箱内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滕某某车辆后备箱内的笔记本电脑两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3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到案。
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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