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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2-31 23:00青岛

简介" 〔2019〕23号 王天宇: 经查,你作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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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3号

王天宇:

经查,你作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件发生后,你已向鼎信通讯报告并上交产生的收益,鼎信通讯已披露有关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综合考虑你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作为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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