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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女职工孕期被辞退案,在青岛中院公开二审

2019-07-22 17:40聚焦

简介"\u003Cp\u003E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一审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

"\u003Cp\u003E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一审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8年12月12日,李某某不服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2019年1月3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亦不服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平度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1月7日,平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李某某诉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1日解除,且李某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依据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4月1日开始建立,因此,李某某要求确认自2013年12月起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李某某丈夫刘某某的信访意见,对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方面进行了调查处理,检查结果显示,该企业所涉粉尘、噪声及化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标。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生产线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对李某某调岗具有合理性。在李某某连续旷工7天的情况下, 2018年9月25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再次给李某某发送员工返岗通知书,但是,李某某并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返岗,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请假管理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相应依据。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工会,履行了程序义务,因此,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确认双方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作出判决:一、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1、依法确认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自2013年至今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确认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3、依法撤销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4、依法判决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音质检验;工作地点:后勤检验室;工作时间:⒏00-1⒎00;怀孕期间福利待遇严格按劳动法执行。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上诉请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庭审中,合议庭围绕焦点问题: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对李某某身体有危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进行了法庭调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关于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对李某某身体有危害问题。李某某认为,新的工作岗位有胶水,特别刺鼻,李某某当时怀孕3个月多,胶水对胎儿成长不利,原来岗位是长白班,调整后岗位是两班倒,要上夜班,基于以上原因不同意调岗。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李某某丈夫上访要求,对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公司全面进行检查,并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企业所涉粉尘、噪声及化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标。李某某认为,该检验报告说明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并不代表环境无毒无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孕妇工作环境需要无毒无害,而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即可,有毒有害环境对胎儿成长不利不能安排孕妇工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某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连续7天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根据公司规定,其行为视为旷工,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鉴于李某某是老员工,通知其两天内回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做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李某某收到返岗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故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公司院内公告栏及车间墙壁上都进行了公示。李某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也没有告知李某某,也没有李某某的签字学习记录,李某某并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某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门卫都不让进门。李某某收到返岗通知书后,2018年9月26日又到公司上班,公司还是不让进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征求了工会意见问题。李某某认为,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只是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了工会,并不是征求工会意见。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向工会征求了意见,工会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问题。李某某认为,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是一个劳动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虽然期间领取过经济补偿金,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连续性。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期间是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2016年6月2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企业类别及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也进行了变更。2016年4月1日李某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最后陈述中,李某某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庭后,合议庭将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不成择期宣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记者注意到,该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和法院审判中,均未涉及此前有媒体报道的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索赔13万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整个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视频直播。新闻媒体记者和市民代表旁听了庭审。(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u003C\u002Fp\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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