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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改禁!青岛史上最严烟花爆竹禁令明年元旦实施

2019-07-20 05:40聚焦

简介"\u003Cp\u003E半岛记者 李晓哲 实习生 张琳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烟花爆竹燃放问题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何时放、如何放、违规怎么罚的问题青岛有了最新立法。7月1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u003Cp\u003E半岛记者 李晓哲 实习生 张琳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烟花爆竹燃放问题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何时放、如何放、违规怎么罚的问题青岛有了最新立法。7月1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也可划定本辖区禁放区域。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500元。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拉炮、摔炮、砸炮青岛全域禁放\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报纸的区域,包括(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重大公共节日、 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放教育\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要贯彻落实好禁放规定,宣传教育是基础和前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规定指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奖\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对于非法行为,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婚庆、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劝阻不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对于违法本规定相关条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对违法制作、 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u003C\u002Fp\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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