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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套内面积缩水,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9-02-25 12:20聚焦

简介案情概要 2013年4月10日,马冬梅与 某开发商签订《时代城购买协议书》,约定由马冬梅预约购买青岛某开发商开发的时代城6-A103房屋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5.96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87平方米。2013年4月19日,马冬梅与开发商就购买所售商品房达成一致,并签订...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10日,马冬梅与 某开发商签订《时代城购买协议书》,约定由马冬梅预约购买青岛某开发商开发的时代城6-A103房屋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5.96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87平方米。2013年4月19日,马冬梅与开发商就购买所售商品房达成一致,并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马冬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房款,余款办理了 。房屋完成建设开发商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马冬梅使用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出入,在测量后发现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遂引发本案诉讼。

代理过程

本案是商品房预售 。双方签订《 》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讼争房屋的计价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差异问题。涉案房屋约定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面积相比较,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了5.1平方米,面积差异百分比为4.11%,公摊面积增大4.73平方米。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套内建筑面积不足的商品房,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及合同关于“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的约定, 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减少5.1平方米,开发商应退还马冬梅多支付房款10.6万元,并赔偿因此而损失的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多收的购房款及利息.

律师看法

本案系开发商多收取了购房者房款问题,在实际上,由于双方约定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来核算房款,但是实际上,开发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房款,这样,实际套内面积必然会缩小,因此是对于合同的违反。

购房者在遇到套内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时,应及时维权,由于这样的问题不是一户两户的问题,而是一个小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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