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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无证电工拆电线 电工摔下受伤 雇主赔偿68万!
2019-02-23 09:00聚焦
简介法制网讯 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尚静 雇人干活,被雇人从高处摔下构成一级伤残,雇主为此赔偿68万余元,这起发生在山东平度的案件对雇主和被雇人都“提了个醒”。 王某是平度某村村民,2017年4月,王某受雇于张某及其家人蒲某,在其经营的苗圃园内为其拆除电缆,...
法制网讯 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尚静 雇人干活,被雇人从高处摔下构成一级伤残,雇主为此赔偿68万余元,这起发生在山东平度的案件对雇主和被雇人都“提了个醒”。
王某是平度某村村民,2017年4月,王某受雇于张某及其家人蒲某,在其经营的苗圃园内为其拆除电缆,在工作过程中从线杆上摔下来,导致王某身上多处骨折,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因为王某属于无证上岗,其住院治疗以及后续恢复产生的巨额花费由谁来出,成为王某与蒲某争论的焦点,双方在协商不成后,王某将蒲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平度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
高处掉下致一级伤残
平度市某村村民王某平时从事机电维修工作,2009年至2013年在村里担任兼职电工,张某则在平度市某村村南承包苗圃,因房中无电,张某亲戚蒲某自行购买电线,利用苗圃东侧路边原有的线杆安装电线给房屋供电。2017年4月,蒲某请邻居介绍电工将线杆上的电线拆除,约定干完活支付300元,电工王某到达现场后,穿戴铁鞋、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爬上线杆拆除电线,在拆除到第三根时从线杆上摔下受伤。
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89299.86元。出院诊断为身上多处骨折并有脑震荡,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脊柱损伤致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王某的护理期需要长期护理,前6个月需2人护理,后期需1人护理。王某住院期间,蒲某为其垫付医疗费2500元,但这2500元远远不够王某的住院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护理费用,王某在与张某、蒲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将其告上了法院。
雇佣还是承揽各有说法
在法庭答辩过程中,原告王某认为,他是受雇于张某、蒲某,在其经营的苗圃园内为其拆除电缆,在工作过程中从线杆上摔下来导致受伤住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张某蒲某等人为雇主,理应为其受伤负责。被告张某、蒲某共同辩称,他二人并未雇佣王某,电缆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也不属于他们二人,原告所诉事实与被告二人无关。而对于王某等人购买的轮椅、防褥疮垫等等护理器材费用,张某一家人也认为过于昂贵,与市场价不符,不予认可。
平度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接受蒲某的安排,在其指定的地点、期间拆除电线,因线杆已经断电,王某只需将电线全部拆下,即可取得劳动报酬。从上述特点来看,该工作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蒲某还表示,在事故发生当天,蒲某一家人并没有在现场做任何指挥,而是王某自行拆除。王某作为电工,理应熟悉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却违规操作,既不戴安全帽,也没采取佩戴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此次事故;事故发生前,只是听说王某是电工,但是王某从未向蒲某一家人出示相关资质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才得知原告没有电工资格,属于无证操作。因此由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受雇人自身也有过错
平度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蒲某没有核实王某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即安排王某从事拆除电线的高度危险作业,存在过失,且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来看,王某掉落的线杆已经倾斜,存在安全隐患,蒲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对于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方面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蒲晓龙应承担7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蒲某一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综合王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定护理期限为10年并计算护理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最终驳回蒲某上诉,维持原判。
雇主赔偿受雇人68万余元
平度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伤致残,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属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综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定为10年,10年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82533.9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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