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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峰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切忌因上访而耽误了起诉期限、诉讼时效!
2019-02-23 03:00聚焦
简介今天,接待一位来自山东青岛的朋友咨询,有感而发。事起于征收拆迁补偿,2010年,因为南宁路改造项目,李先生家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经过多轮协商,李先生和征收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家作价33万余元,另外再补交差价11万余元给征收拆迁方,可获得一...
今天,接待一位来自山东青岛的朋友咨询,有感而发。事起于征收拆迁补偿,2010年,因为南宁路改造项目,李先生家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经过多轮协商,李先生和征收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家作价33万余元,另外再补交差价11万余元给征收拆迁方,可获得一套单价为5600元/平方米的房屋。
2014年5月房屋交付时,李先生通过获得的房屋买卖协议和发票上的记载,发现该套房屋的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现在获得的情况发现,李先生为该套房屋多支付了1000余元/平方米,总计14万元,深感不公,于是开始上访,经过多次上访和漫长的等待,在今年的1月份,李先生收到书面答复被告知:双方的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没有退款的依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于李张先生联系我,意欲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解决退款事情。但我只能面对他的无奈告诉他:因为时效的问题,您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护了。
在办案实践中,也出现过大量类似的事情,如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因为和政府协商或一直在上访而导致起诉期限的耽误,直到“走投无路”才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已悔之晚矣,因为多会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起诉。所以,再次明确:一、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和你协商,不排除故意让你麻痹大意而错过起诉限期。(鲁迅: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二、信访并不能引起起诉期限的中断。故,遇到房屋被拆迁,土地被征收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理智的作法是咨询该领域的专业律师,即使你不想请律师打官司,那么支付一些咨询费用,获得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或思路,也是超值的!切忌不作为或者依靠自己了解的零星法律知识乱作为。
韩峰律师观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无论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均是指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大可能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定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则有可能丧失法律的保护。用一句法谚来讲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所知。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有人从字面上把诉讼时效理解为诉讼法上的概念,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即可以提起诉讼的期限。基于上述理解,不少人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或“起诉时效”,将其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甚至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审查判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并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造成了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乱。
虽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的期间,且经过一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1、二者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主要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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