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聚焦

案例分析丨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2019-02-19 03:40聚焦

简介文件编码:LPB201901017 基本案情 伤者田某(男,34岁)因交通事故入住某三甲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1、颌面部多发骨折; 2、-底多发骨折。 入院三天后做了“颌面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钛板植入术”。术后六天病情稳定,第七天上午伤者田某突然出现自主呼...

文件编码:LPB201901017

基本案情

伤者田某(男,34岁)因交通事故入住某三甲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1、颌面部多发骨折;

2、-底多发骨折。

入院三天后做了“颌面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钛板植入术”。术后六天病情稳定,第七天上午伤者田某突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口唇紫绀,意识丧失。医院医护人员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原告诉称:田某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田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患者田某外伤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导致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措施得当,符合医疗规范。

案情分析

本案系因伤者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死亡引发的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伤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诊疗义务实际上主要指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错行为的发生。

本案医疗机构对伤者“颌面部多发骨折”的诊断有失全面,诊疗措施欠完善及诊疗过程中对其自身死亡始动危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阻止,最终出现死亡后果的发生等即是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表现。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伤者田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住被告某三甲医院治疗,其在对伤者田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虽然为次要原因,但是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伤者田某的死亡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三甲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律赔保是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下设的第三产业,以专业的律师团队、专业的理赔团队、专业的医疗预判鉴定团队作为技术支撑,为交通事故伤者提供全额无息医药费垫付,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解决医院、保险公司、交警、肇事司机各方痛点的法律服务平台。

Tags: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