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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转企处理意见发布!转企后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

2019-01-29 12:21聚焦

简介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作出解释。 人事劳动关系也要一起转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

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作出解释。

人事劳动关系也要一起转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给予编制内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相关规定的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两类人员可申请内部退养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不随单位转制人员享受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首席记者 段婷婷 编辑 尹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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